2014年5月6日消息,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做出的一項決定,引起了社會各界和媒體的關注。在該市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學校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通過了初審,并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稐l例》在校車使用審批上進行了創(chuàng)新,擬通過特區(qū)立法直接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行使校車許可權。
之所以引起關注,是因為在2012年4月,國務院頒布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校車使用許可的審批主體為學校所在地區(qū)縣或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深圳市此次公布的《條例》與國務院的這一規(guī)定有不盡相同之處。
筆者認為,深圳市人大做出上述立法決定,或許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思考:一是理順關系。在國務院頒布《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之前,深圳就于2005年通過人大立法,制定了《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校車使用許可主體為市公安交管部門;2012年,深圳改革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又將校車使用許可主體明確為市教育行政部門。為了使地方法規(guī)與國務院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相一致,深圳市決定通過立法的方式,來調整《條例》中的部分條款。
二是明確責任。國務院頒布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對校車的審批作了如下流程規(guī)定:第一,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第二,教育行政部門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第三,教育行政部門在收到回復意見后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第四,本級人民政府做出決定;第五,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校車標牌,并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這其中涉及到教育、財政、公安、交通運輸?shù)榷鄠€部門,施行的是共同管理共同負責的方式,但在實際操作中,結果往往是誰都不負責。深圳通過特區(qū)立法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行駛校車許可權,實際上也就明確了校車審批的責任主體。
三是簡政放權。深圳的《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如下審批流程:第一,由學校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第二,市教育行政部門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第三,市教育行政部門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第四,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校車標牌。這其中,減少了報送本級人民政府這道手續(xù),簡化了申報流程,辦證效率自然也就提高了。
從目前公辦學校教育經(jīng)費投入的構成看,學校無法承擔購置校車的費用,也很難維持校車的運營,校車的采購、維護等的主要投入者一定是地方政府,通過財政專項教育撥款的方式由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來支配。因此,教育行政部門作為校車使用許可主體,來承擔校車審批的責任是責無旁貸的。而各界熱議此事,或許是因為存在一定的擔憂。
有人擔憂教育行政部門作為校車審批的責任方,承擔了政府本該承擔的責任。這種認識是片面的。教育行政部門是人民政府下設的職能部門,它所承擔的就是政府的部分責任。明確了自身的責任,更有利于工作的開展。
有人擔憂教育行政部門不懂校車質量和技術標準,容易導致安全隱患。如果僅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不介入審批流程,這樣的擔憂是有道理的。目前看來,深圳立法中涉及到上述兩個部門的工作流程和國務院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沒有任何區(qū)別,因此無需擔心。需要指出的是,部門之間的協(xié)調配合非常重要,在沒有政府終審的前提下,需要各方都跨前一步,主動服務。
還有人擔憂上述立法會對校車的長期使用和管理帶來影響。需要明確的是,深圳所做的有關校車的立法調整,主要針對購買校車這一審批環(huán)節(jié),至于購買校車之后的后續(xù)管理,依然遵守國務院頒布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深圳方面并沒有做出大的調整。
總體上看,筆者認為,深圳市人大有關校車審批的立法調整,既體現(xiàn)了簡政放權的政府改革精神,也進一步明確了校車審批的責任人,值得其他地區(qū)學習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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