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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4〕35號),進一步做好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大重點領域推廣應用力度
(一)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領域。2015年-2016年,南京、常州、蘇州、南通、鹽城、揚州等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其他城市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省級機關要按照規(guī)定的比例率先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省財政廳將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列入政府采購目錄。
(二)公共服務領域。繼續(xù)在公交、出租汽車等領域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同時,擴大在物流、環(huán)衛(wèi)、機場、公安巡邏、企業(yè)通勤、旅游等領域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規(guī)模。新能源汽車與現有運營車輛享受同等待遇,進入營運領域,鼓勵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別是社區(qū)物流配送領域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城市限制物流車輛進入的區(qū)域,允許純電動物流車進入。
二、完善財政支持政策
(三)明確2015年補貼標準。對購置國家《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給予補貼。具體標準為:10米以上純電動客車每輛補貼20萬元;6米-10米純電動客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最高不超過國家補貼標準的40%。對應用于城鄉(xiāng)公交領域的,可按補貼標準上限執(zhí)行);10米以上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每輛補貼10萬元,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800元(最高不超過6萬元);純電動乘用車軸距小于2.2米每輛補貼1萬元、軸距小于2.45米每輛1.8萬元、軸距大于2.45米每輛2.4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純電模式下續(xù)駛里程大于50公里)每輛補貼1.4萬元;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國家補貼的40%給予補貼;對充電設施建設按照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具體為每千瓦800元-1200元。
(四)擴大補貼范圍。省級財政資金對車輛購置、充電基礎設施的補貼范圍由目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擴大到全省范圍。
(五)延長補貼期限。2016年-2020年省財政繼續(xù)對新能源汽車購車和充電實施建設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在2015年補貼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市場變化和技術進步情況作適當調整。
(六)獎勵產品研發(fā)。我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研發(fā)的新產品進入國家《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每款車型省財政給予50萬-8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七)各市落實補貼資金。各市對購置新能源汽車按省級補貼的1.5倍落實財政補貼資金;充電設施建設按照省級補貼同比例進行補貼。
省財政對新能源汽車購置、充電設施建設、新產品研發(fā)補貼的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研究制定。
(八)積極爭取國家對純電動公交車的運營補貼。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落實國家對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的政策,對純電動公交車按照燃油車輛類型爭取國家燃油補貼。
三、加快充電設施建設
(九)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guī)劃和有關標準建設。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會同省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完善充電設施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明確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城市公共停車場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要求和比例,確保公共領域充電設施符合國家標準且安全可靠。各市根據全省充電基礎設施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本地區(qū)充電設施建設規(guī)劃,將充電設施建設和配套電網建設改造納入城市規(guī)劃,所有新改擴建停車場必須配套建設充電設施。各市交通國有投資公司應積極參與充電基礎實施建設,省交通運輸廳做好推進落實和以獎代補工作。省電力公司等有實力的單位積極構建省內高速公路服務區(qū)快速充電網絡,有序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并做好運營服務。
(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放寬準入條件,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服務領域。支持具備條件的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及企事業(yè)單位自建充電設施,新建或改造停車場時,結合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劃,充分考慮職工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需要,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規(guī)劃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配建充電樁。
(十一)簡化充電設施建設立項及項目竣工驗收手續(xù)。按照安全第一、便捷高效、減少審批的原則,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備案管理辦法、項目竣工驗收辦法,以及環(huán)評、安評辦法,規(guī)范和推動充電設施建設。
(十二)制定充電設施用地政策。鼓勵在現有停車場、路邊停車位、城市零碎土地、有電動汽車使用需求的廠區(qū)、機關院落等公共建設用地上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對有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建設充電設施的,可保持現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同意設定他項權利的,可根據協(xié)議約定設定他項權利。為電動公交客車和出租汽車服務的充電設施盡量在現有公交場站、公共停車場進行建設。對電動公交客車、公益性純電動出租汽車充換電站用地,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在符合規(guī)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新建充電設施的,可采用協(xié)議方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xù)。其他新增充電設施用地,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供應建設用地需配建充電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充電設施用地不得隨意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
(十三)明確充電設施用電價格和充電服務價格。省電力公司做好電動汽車充換電配套網絡建設改造工作。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由省電力公司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不收取接網費用。對向電網經營企業(yè)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zhí)行大工業(yè)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zhí)行分類目錄電價。研究并適時實施峰谷分時電價政策。2020年前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標準上限按不高于用油成本費用的原則,具體由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四、加強新能源汽車運行監(jiān)督管理
(十四)強化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管理。加強對公共領域推廣新能源汽車的安全運行管理,確保新能源汽車安全高效運行。車輛生產企業(yè)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需確保購車單位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的能力,同時能夠及時提供售后服務。省科技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制定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數據采集技術規(guī)范,各市要按照全省統(tǒng)一的技術規(guī)范,建立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安全監(jiān)控平臺,實時掌握車輛、充電設施運行情況,有關數據可在全省范圍互聯互通。
(十五)對新能源汽車實行獨立分類注冊登記。按照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注冊和交通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省公安廳做好新能源汽車獨立分類注冊登記工作,改進道路交通技術監(jiān)控系統(tǒng),通過號牌自動識別系統(tǒng)對新能源汽車通行給予便利。
(十六)制定差異化的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為緩解交通擁堵、改善大氣環(huán)境而采取機動車限行等措施時,新能源汽車不受限制。
(十七)加強車用動力電池回收管理。省發(fā)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處置規(guī)定。以車輛企業(yè)為主體,建立健全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機制,促進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和循環(huán)利用。
(十八)強化對各城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考核。根據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考核的要求,制定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考核辦法,對各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完成情況、運行情況、充電設施建設情況、地方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等進行考核。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成績突出、充電設施建設較好的城市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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